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响水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响水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响水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或是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承办法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3.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或是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或是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4.与当事人、律师、律师事务所、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当事人、律师、律师事务所、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筹资、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律师事务所、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的;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的,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存在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法院干警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6.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对违反“三个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
8.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的;
9.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10.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人为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3.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4.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6.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消极执行,查控、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虚假终本报结,违规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7.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8.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在职干警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在职干警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3.员额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4.在职干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5.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审判执行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审判执行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审判执行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7.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8.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是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9.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对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原则上不认定为违规行为。
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五、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在职干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
2.在职干警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在职干警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4.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审判执行的参股活动,例如: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5.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六、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法院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
4.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七、整治执行信访化解工作中存在推诿塞责、消极应付以及损害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1.涉执信访接待冷硬横推现象:信访接待窗口存在工作时间无人值守的现象;信访接待时态度蛮横,语言粗暴,未耐心倾听信访人诉求,未做好及时处理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信访人提交的信访材料拒不接收,或接收后不闻不问;
2.涉执信访化解敷衍应付现象:涉执信访处置简单一报了之,未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对信访中反映的明确线索未及时跟进并采取执行措施;对信访中反映的执行错误未及时依法纠正;对信访人合理的诉求未及时、全面解决到位;对信访人不合理的诉求未及时释明化解;对尚有救济途径的信访人未做充分的引导;
3.涉执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涉执信访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束,且无正当理由;涉执信访办理情况报告存在错报、瞒报现象;对涉执信访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明显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现象或者违法违纪线索,未启动“一案三查”;其他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上级法院关于实质化办理涉执信访案件各项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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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